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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范林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范林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民初14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主要负责人:刘宏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公司员工。被告:范林辉,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黄山市分行)与被告范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黄山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被告范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林辉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58.23元、利息4545.97元、费用18751.08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合计73255.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范林辉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18日,范林辉向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申请办理安徽交通联名信用卡金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同年4月21日,邮政储蓄银行黄山市分行核准并向范林辉发放了卡号为6202的信用卡一张,范林辉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但却未按约定及时归还信用卡消费透支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范林辉尚欠透支款本金49958.23元、利息4545.97元、费用18751.08元,合计73255.28元。范林辉承认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因羁押而无力偿还债务,希望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能够减免些利息和费用。本院认为:范林辉承认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范林辉在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接受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合约的义务。范林辉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后,理应及时归还所透支的欠款,然而范林辉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应承担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的违约责任,鉴于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诉请的费用属违约金的性质,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诉请要求范林辉支付费用18751.08元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范林辉应承担自透支款最迟还款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和费用为12050.88元,扣除范林辉2015年3月4日归还的200元,范林辉实际应支付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利息和费用为11850.88元。综上所述,邮政银行黄山市分行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林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58.23元、利息和费用11850.88元,合计61809.1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计815.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负担127.50元、范林辉负担6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彬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