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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鹏展、宋丽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鹏展,宋丽亚,张俊霞,太原市伟立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大进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曹政,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鹏展。被执行人宋丽亚,太原市大进物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俊霞,个体。被执行人太原市伟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北楼36#、37#。法定代表人周明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大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北区93号。法定代表人宋丽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杏民初字第03179号民事判决书,因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五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四百四十八万二千四百三十二元一角八分(含执行费、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五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五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勇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跃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