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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宋渊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657号罪犯宋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六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1)甬海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宋渊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31.77分,获表扬13次,获嘉奖4次,获立功1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7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