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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普莲路,组织机构代码:85630319-9。负责人XX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幸,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段华柏,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华艳,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组织机构代码:61154921-1。法定代表人许莉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02871.1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2元、执行费人民币2943元;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16日、8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有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2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段华柏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因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6年8月1日、8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782.28元,因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且处理案件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4、于2015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段华柏、陈华艳、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545号、(2016)闽0583执2485号等案件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