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庹国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国繁,王永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762号原告:庹国繁,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永久,男,196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北门街乌江商贸园18-4-3-1。主要负责人:董延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庹国繁诉被告王永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庹国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庹国繁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国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庹国繁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庹国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