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毛定与胡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定,胡银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6684号原告:毛定。被告:胡银树。原告毛定为与被告胡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飞娜独任审理并重新指定15日的举证期限,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定到庭参加第一、二次庭审,被告胡银树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毛定起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胡银树因生产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也未收到过被告支付的利息。经过催讨,被告曾向原告银行账户汇付5000元,尚有15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银树答辩称:1.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因生产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由于经营困难,被告对外负债高达1500000元左右,为清偿债务,被告将私人房屋作价628800元转让给案外人李建维,经与村领导及债权人协商,各债权人根据房屋转让款与总债务的比例只能受偿42%,待被告经济好转再理清债务,共有21位债权人签字并由被告收回借条,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就此处理方案被告曾通知原告,原告同意,但人未到场,被告于2015年12月汇付5000元给原告,故未收回借条。被告偿还5000元后,原告从未到被告处催讨,直到2016年1月30日才又到被告饭店催讨借款,并因此与被告方发生纠纷,导致被告妻子王央尔的伤残,因此花费5000元,该案经杭州湾派出所调解,因原告未来,至今未达成调解。2.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10%,被告已支付10个月利息,有些是现金支付,有些是被告存到原告账户中。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胡银树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毛定借款20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被告偿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私人房屋转让协议书、承诺书未经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对减免债务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被告辩称意见,其提供的报警受理回执单所涉处理事项系原告与被告家属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借贷纠纷的处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毛定、被告胡银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给予被告合理期限后随时要求还款,对原告请求被告即时偿还尚欠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曾约定利息且被告支付了10个月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达成了减免债务的口头协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予以否认,本案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的原告与被告妻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借贷案件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关联性,应由双方另行理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银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毛定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被告胡银树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