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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特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孔祥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孔祥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153号申请人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高鹤,总经理。被申请人孔祥希,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祥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508号裁决。主要事实与理由:孔祥希向昌平区仲裁委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与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作牌系伪造,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孔祥希提供伪造的证据,导致昌平区仲裁委在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情况下,作出错误裁决。孔祥希称,其提供的工作牌是真的,是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放的。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1508号裁决:一、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祥希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工资八千八百二十元;二、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祥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千六百元;三、驳回孔祥希的其他申请请求。上述仲裁裁决误将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北京科林世纪海鹰科技发展公司。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508号裁决。申请费十元,由被申请人孔祥希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秦顾萍审判员  朱 华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逊书记员  李雅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