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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孙献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孙献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负责人王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润立。系该行职工。被告孙献浩,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诉被告孙献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