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卞红林与蔡建、邬霞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红林,蔡建,邬霞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1755号原告:卞红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兢兢,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被告:邬霞光。原告卞红林诉被告蔡建、邬霞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红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兢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建、邬霞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红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代偿款10183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告蔡建向案外人周建新借款10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之后由于被告蔡建未能还款,周建新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周建新支付了101834元借款及诉讼费。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代偿款,但被告未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蔡建、邬霞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被告蔡建向案外人周建新借款10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2016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蔡建及借款人周建新又签订了还款计划,但均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周建新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担保人卞红林,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判决卞红林归还周建新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卞红林向周建新支付了100000元及诉讼费1834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付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邬霞光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建、邬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卞红林人民币10183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蔡建、邬霞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