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郑昀昀、戚湛华、陈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郑昀昀,戚湛华,陈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一、二层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63388。负责人陈德棉。委托代理人郑海,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栋1610A。法定代表人郑昀昀。被执行人郑昀昀,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室,居民身份证某号码。被执行人戚湛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码。被执行人陈圆珍,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房,身份证某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某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郑昀昀、戚湛华、陈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若干元对应的剩余全部利息及律师费若干元等(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标的合计若干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圆珍持有的深圳某有限公司若干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郑昀昀持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若干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戚湛华持有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若干股权、持有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若干股权、持有的深圳市某商行若干投资权益;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事项变更;查封被执行人陈圆珍所有的某车(车牌某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