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田召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63号被执行人:田召军,。被执行人田召军盗窃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田召军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召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升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