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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904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毛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