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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陶某,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瑞陶、张百超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不符合《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刘仕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