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督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与李芳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李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525民督440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负责人田国利,职务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随本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芳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随本清。支付令申请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