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616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与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616之二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一力物流。经营者:钟湘林,男。担保人:邓文章,男。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封期军,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现达成和解,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固源钢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