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文林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733号被执行人李文林,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文林犯诈骗罪的(2016)闽05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林应缴交罚金人民币9000元及违法所得款34225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李文林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文林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422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