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5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陈勇、王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陈勇,王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009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素冉,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被告:王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陈勇、王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曦人民陪审员  周正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