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葛娇与被告赵同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娇,赵同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336号原告葛娇,女,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西辛章村。委托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同胜,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原告葛娇与被告赵同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娇及委托代理人田新立、被告赵同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娇诉称,我与被告赵同胜2010年7月22日经人介绍结婚。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2010年12月1日,生育男孩赵吉祥;2014年3月24日,生育女孩赵祥满。2015年12月6日,我与被告再次因琐事争吵,遂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孩赵祥满由我抚养,婚生男孩赵吉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赵同胜辩称,我与原告葛娇有感情基础,且育有两个孩子,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葛娇与被告赵同胜于2009年农历11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7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1日,生育男孩赵吉祥,现上幼儿园;2014年3月24日,生育女孩赵祥满,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葛娇称被告赵同胜酒后殴打原告和有赌博行为,对此被告赵同胜予以解释或否认,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六年,且育有一双儿女,应有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应加强沟通,冷静处理,着眼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珍惜感情,改正缺点,不能轻易分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娇与被告赵同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