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418号原告孙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