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树国与寻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寻新华,张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民终3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寻新华,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国,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新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寻新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5月1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张树国现金50000.00元某乙,即:伍万元某乙寻新华2014年5月6日”和“借条今借到张树国现金150000.00元某乙,即:壹拾伍万元某乙寻新华2014年5月11日”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7日、2016年1月23日付给张树国20000元、及张树国的妻子王某乙5000元,并出具了收条两张“收条收到寻新华现金贰万(20000.00)元某甲2015.4.7号”和“收条今收到现金5000.00元即:伍仟元某乙王某乙2016年1月23号”。被告所欠余款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寻新华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帐户明细、被告提交的收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树国借给被告寻新华现金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合伙经营电子盘,共同投资入股,借条系酒后所写,但被告并未有证据证明两人合伙经营电子盘,酒后的行为,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给张树国和张树国的妻子王某乙两笔款共计25000元,可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张树国主张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后还款也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寻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树国借款17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分别由被告寻新华负担1882元,原告张树国负担268元。寻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本案所涉20万元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外人寻玉良三人于2014年合伙炒大蒜期货时,被上诉人的股金。后来陆续分给被上诉人25000元红利。因为后期青岛金智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盘,导致合伙资金无法取出。现被上诉人将亏损风险转嫁给上诉人,对上诉人来说显失公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径行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张树国在二审中答辩称,本案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就该20万元不存在合伙关系,上诉人称系股金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借款后投资赢亏都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借款后投资失利,投资风险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20万元款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外人寻玉良于2014年合伙炒大蒜期货时,被上诉人的股金,后来陆续分给被上诉人25000元红利,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对于其上诉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合伙炒大蒜期货,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所称的合伙炒大蒜期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两笔款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并已偿还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寻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梦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