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薛淑清与仲磊、卢立新、卢卫东、卢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清,仲磊,卢立新,卢卫东,卢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80号原告:薛淑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仲磊,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卢立新,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卢卫东,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卢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薛淑清与仲磊、卢立新、卢卫东、卢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淑清死亡,本案无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薛淑清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续主张其合法权利,但现其继承人在本案中为被告,故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薛淑清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