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584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9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徐志雄,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