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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行丹与蒋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行丹,蒋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548号原告:赵行丹,居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蒋捷,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行丹与被告蒋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行丹以已与被告蒋捷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行丹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行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赵行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韬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