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执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周瑜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周瑜,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周瑜,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关于陈周瑜申请执行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此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04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及其配偶张凤英共有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的房屋一套,且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此外,被执行人黄建有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的车位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建及其配偶张凤英共有的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二、对被执行人黄建所有的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的车位一处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建及其配偶张凤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员吴文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