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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志永、刘修权与刘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永,刘修权,刘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永,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刘修权,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万红,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永、刘修权与被执行人刘万红(2015)汀民初字第28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425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