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30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与魏先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魏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30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下称琼中县)。 经营者:何妹,女,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海南省屯昌县人,个体户,现住琼中县。 被执行人:魏先权,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原住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琼中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魏先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五金材料款146069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先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先权支付五金材料款1460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由长征法庭负责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先权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风险提示书,要求被执行人魏先权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魏先权的相关银行账户、车辆情况、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先权有相关存款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先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琼中营根万家五金交电商行发现被执行人魏先权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盘文京 审 判 员  文华裕 人民陪审员  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利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