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木喜与叶立湖、范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木喜,叶立湖,范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木喜,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叶立湖,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范利红,女,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王木喜与被执行人叶立湖、范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77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77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叶立湖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已将被执行人范利红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木喜也未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