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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德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沈春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金,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德库,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