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田岑岑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岑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田岑岑,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田岑岑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岑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2016)陕0125执85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