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3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吉祥与林秋鸣、余巧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吉祥,林秋鸣,余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吉祥,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秋鸣,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余巧仙,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吉祥与被执行人林秋鸣、余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8000元,现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生龙审 判 员  陈泽明代理审判员  廖明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成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