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48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刘涛,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