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俊峰走私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299号罪犯陈俊峰,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陈俊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陈俊峰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俊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