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邓定球与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定球,李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定球,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定球与被执行人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拍卖被执行人李海明名下的位于衡南县新县城22号地(陈宏国等)503室、703室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75027号、18075026号)房产,标的暂难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榜元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