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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邓定球与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定球,李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定球,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定球与被执行人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拍卖被执行人李海明名下的位于衡南县新县城22号地(陈宏国等)503室、703室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75027号、18075026号)房产,标的暂难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榜元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