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模禹与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模禹,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谢模禹,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住奉节县汾河镇水洞村10社,工商注册号500236300004321。主要负责人:周代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模禹与被执行人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4)第795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逾期未履行该仲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模禹于2016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奉节县财政局的煤矿破产关闭补助金及其他收入予以扣留。经查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执11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李练祥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