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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吴兆凤、方国标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吴兆凤,方国标,徐开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93号原告:王学军,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马鞍山市国林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兆凤,女,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方国标,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开娣,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吴兆凤、方国标、徐开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王学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吴兆凤、方国标、徐开娣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兆凤、方国标、徐开娣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