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国裕与杨波、XX、杨杰关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裕,杨波,XX,杨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434号原告杨国裕,男,1942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国绪,渠县老年人协会推荐。委托代理人汪术学,渠县老年人协会推荐。被告杨波,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XX,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皮淑秀,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杨杰,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巍,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杨国裕与杨波、XX、杨杰关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国裕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