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广利与李培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利,李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利,男,65岁,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培云,女,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陈广利与李培云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培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广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