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391号原告:韩某。被告:彭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