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682号原告:周**,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伍**,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