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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金芝保,厉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281号原告:陈玉华。被告:金芝保。被告:厉益芳。原告陈玉华与被告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