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金芝保,厉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281号原告:陈玉华。被告:金芝保。被告:厉益芳。原告陈玉华与被告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