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周元与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元,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23号原告:王周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武,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元与被告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周元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