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正荣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正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初8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大方县。系死者之兄。被告人陈正荣,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荣犯故意杀人罪,于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薇杨沛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