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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梅与被告黎明、张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梅,黎明,张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544号原告:李永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明。被告:张精平。原告李永梅与被告黎明、张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永梅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2475.5元,由原告李永梅负担。审判员  蒋国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