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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芬芳与李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芬芳,李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667号原告(反诉被告)周芬芳。委托代理人陈新生,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燕飞,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道龙。委托代理人陈可龙,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显耀,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芬芳诉被告(反诉原告)李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芬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李道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芬芳、反诉原告李道龙各自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周芬芳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李道龙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3627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周芬芳负担。反诉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4969.5元,由反诉原告李道龙负担。审判员  郑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慧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