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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503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孙承君;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志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金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炜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二区人社法监字(2015)第34号决定,本院予以立案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通二区人社法监字(2015)第34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学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