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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胜月与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月,王舒,李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339号原告:杨胜月。被告:王舒。被告:李道琴。原告杨胜月与被告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胜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原告按约定给付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舒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已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宣州公(案)立字(2016)XXX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杨胜月在诉讼中亦向该分局报案。因此,本案诉争借贷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杨胜月可以同一事实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胜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