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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458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功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希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宁,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大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