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刑更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丰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丰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729号罪犯马丰华,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本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通中刑一初字第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丰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420.98元,退赃人民币49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二终字第0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部分。2005年6月3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4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2192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521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0431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马丰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马丰华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因家庭经济困难,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丰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