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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申请变更监护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特41号申请人:王某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某乙,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申请变更监护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王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以未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