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财宏与麦盖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宏,麦盖提县人民政府,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31行初6号原告陈财宏,现住麦盖提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阿布都艾尼居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田志生。委托代理人艾海提江沙迪克,新疆腾日塔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华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达吾提买买提,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银华。委托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买合木提马木提,该乡乡长。原告陈财宏诉被告麦盖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财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耀,被告麦盖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志生、艾海提江沙迪克,第三人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高华忠、达吾提买买提,第三人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余银华、张琳,第三人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买合木提马木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财宏诉称,1、依法确认拆迁、征地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8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0月11日,原告取得位于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亚洪旦村174054平方米的农用地使用权,并取得了麦国用(2011)第377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年限33年。2014年元月,麦盖提县人民政府以开发旅游产业为名征地拆迁,在未办理任何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强行将原告283亩的耕地、鱼塘、树木、房屋损毁,非法施工建设。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被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拆迁,二是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合理的补偿,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拆迁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麦盖提县人民政府辩称,征地、拆迁、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县所属各职能部门作出的,这些单位都是独立法人,麦盖提县人民政府不应该作为此案的被告;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符合诉讼法规定,不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告就赔偿问题已自愿达成协议,并领取了所有钱款。第三人麦盖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都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原告的诉求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其诉求违反法律程序,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为麦盖提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由社保局发放退休工资,其为城镇居民身份,不可能享有农民责任田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农民承包地标准领取安置补助费,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麦盖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拆迁,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据;我们已经对原告给予了合理补偿,原告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诉求涉及两个法律关系,违反法律程序,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第三人麦盖提县巴扎结米乡人民政府辩称,我乡只是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替有关部门发放补偿;原告未获取开荒许可,长期使用巴扎结米乡283.03亩土地,但一直没有交水费和承包费;巴扎结米乡人民政府不是诉讼主体,所有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都是由其他职能部门具体开展的,巴扎结米乡没有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原告陈财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当分为:1、不服强制拆迁行为;2、不服征收决定或不服征收补偿决定,该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陈财宏一并提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且原告陈财宏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82万元的诉求与哪个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亦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原告陈财宏拒绝予以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财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财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艾尼瓦尔江米吉提代理审判员陈辉人民陪审员林文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斌 微信公众号“”